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李** | 山福府罚决字〔2024〕第2号 | 李某于2022年3月份,开始从天鹅水库砂场将砂石搬运至福堂小学后山附近(福堂镇太平村委会养猪场旁)进行堆放,导致堆放砂石的水田丧失耕作生产条件。经鉴定,李某用地面积为3003.11㎡,堆沙量为:14704.14m³,2021土地利用现状为:农村道路278.93㎡、水田2724.1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为:林业用地区1.22㎡、耕地(一般农地区)3001.8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现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4个月(2024年8月31日前)内将现场砂石清理完毕,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9035.24元。逾期未履行,将由本单位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 |
2024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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