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韦**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7号 | 韦某于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9日在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读楼村委会新安村辖区内鱼塘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行为,并允许杨某驾驶东风牌自卸车装运鱼塘砂石出售,涉案出售砂石违法所得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8000元*50%=4000元),即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2.责令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限期在2023年9月1日前恢复鱼塘原貌。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7月18日 |
4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8号 | 杨某于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9日在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读楼村委会新安村辖区内鱼塘存在进行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并驾驶东风牌自卸车装运鱼塘砂石出售,涉案出售砂石违法所得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 违反了《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 14,自由裁量情形第三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即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2.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即3200元(大写叁仟贰佰圆整);3.责令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限期在2023年9月1日前恢复鱼塘原貌。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7月18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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