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连**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6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合计1.15亩(其中前池1亩,宿舍0.15亩),属一般用材林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叁拾叁元叁角捌分(¥:10733.38元)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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