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4号 | 杨某在2022年7月到新溪村委会横岗村“水拱山”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树,经鉴定,超证采伐面积2.3亩,杉木蓄积16.4323立方米,出材12.0立方米(详见新溪村委会横岗村水拱山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828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19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