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罗**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70号 | 罗某在2021年6月请8名工人到新联村委会彬雅村“红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周期为两个星期,经鉴定,超证采伐面积2.2亩,蓄积13.3870m³,出材9.6m³(详见新联村委会彬雅红冲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3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3日 |
2 | 莫**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71号 | 莫某在2021年11月请南乡工人到新联村委会彬雅村“老钱带”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松树,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21亩,其中:松树蓄积4.8立方米,出材3.5立方米;杉木蓄积13.9立方米,出材10.6立方米(详见新联村委会彬雅村老钱带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19896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圆整);2.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63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3日 |
3 | 蒋**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72号 | 蒋某在2021年7月自行到良善村委会上蒋村“磨刀坑”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杂木,经鉴定,超证采伐面积2.3亩,杉木蓄积10.8985立方米,出材7.8立方米;无证采伐硬阔面积6.3亩,蓄积7.9348立方米,出材4.3立方米;林木蓄积合计18.8333立方米,总出材12.1立方米(详见良善村委会上蒋村磨刀坑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885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3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