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覃**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3号 | 覃某在2021年6月请五名工人到永丰村委会下元珠村“油榨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砍伐周期为12天,经鉴定,超证采伐面积2.8亩,蓄积15.5848m³,出材11.4m³(详见永丰村委会下元珠村油榨冲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542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24日 |
2 | 李**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号 | 李某在2021年7月请四名工人到荣丽村委会新屋村“三包”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9.5亩,蓄积7.6807m³,出材5.6m³(详见荣丽村委会新屋村三包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8736元(大写捌仟柒佰叁拾陆圆整);2.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143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27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