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覃**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64号 | 覃某在2021年10月与两人到永丰村委会覃屋村“七马巷”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周期为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2.3亩,(详见永丰村委会覃屋村七马巷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 (即46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 |
2 | 覃**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65号 | 覃某在2021年10月与两人到永丰村委会覃屋村“七马巷”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周期为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2.7亩,(详见永丰村委会覃屋村七马巷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 (即54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 |
3 | 梁**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66号 | 梁某在2021年10月与两人到永丰村委会覃屋村“七马巷”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周期为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9亩,(详见永丰村委会覃屋村七马巷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38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 |
2022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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