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莫**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59号 | 2022年11月21日,莫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狗婆冲”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莫某停止炼山行为。 | 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罚款:0.02(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7日 |
2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61号 | 2020年10月,杨某在没有申请到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五名工人到读楼村委会东水村“木秀”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周期为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2.4亩,硬阔共蓄积13.9044m³,出材为10.2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61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 |
3 | 陆**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58号 | 陆某在2021年请一名工人到永丰村委会木联村“狗怀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硬阔林木,砍伐周期为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5亩,硬阔共蓄积5.4083m³,出材为3.2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900株)。2.罚款:0.297600(万元)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3日 |
4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3号 | 2021年12月,杨某在没有申请到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5个村民到读楼村委会班局村“狗二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3.5亩,出材为43.9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810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9月19日 |
5 | 唐**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5号 | 2021年11月初,唐某请三名村民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牛陆科”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1年11月中旬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4.9亩,出材为10.5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630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 |
6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4号 | 杨某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新溪村委会三村刘屋(梅洞路口附近)擅自改变林地用地用途建房,经鉴定,面积为0.2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杨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16日 |
7 | 马**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62号 | 2022年11月15日,马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高石塔”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马某停止炼山行为。 | 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警告 2.罚款:0.02(万元)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 |
8 | 唐**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0号 | 2022年3月11日,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公行山”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唐某停止炼山行为。 | 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警告 2.罚款:0.05(万元)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9日 |
9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45号 | 2022年5月20日,杨某请八名工人到读楼村委会东水村“两公婆山”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6月中旬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6.1亩,出材为69.6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966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 |
10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44号 | 2022年5月初,杨某请12名同村村民到西水村“界板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5月中旬停止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31.2亩,出材为171.6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87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9月2日 |
11 | 韦**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42号 | 2022年5月3日,韦某请6名工人到“大口猛”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5月4日停止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3.5亩,出材为6.5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210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12日 |
12 | 罗**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40号 | 2022年3月10日,杨某请同村村民到“反鬼山冲口”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3月13日停止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3.7亩,出材为14.3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22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12日 |
13 | 莫**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41号 | 2022年3月13日,莫某请6名同村村民到“大石冲老芦”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3月下旬停止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3.7亩,出材为44.4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82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9月13日 |
14 | 唐**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9号 | 2022年4月中旬,唐某请十名村民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老苏婆”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了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3.2亩,出材为49.4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79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9月7日 |
15 | 唐**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8号 | 2021年11月18日,唐某请五名瑶族同胞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七块田塝”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1年12月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1.3亩,出材为44.6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678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9月7日 |
16 | 张**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7号 | 2021年10月11日,张某与小叔、小叔媳妇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大劣”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1年11月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4.1亩,出材为3.2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限期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9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 |
17 | 唐**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 136号 | 2022年4月14日,唐某请八名良洞村民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进六冲田塝”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5月底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3.2亩,出材为76.4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3年 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79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 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 |
18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32号 | 2022年4月9日,杨某请九个同村村民到读楼村委会东水村“田冲”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4月底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23.8亩,出材为92.9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428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 |
19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27号 | 2022年3月8日,杨某请九名村民到读楼村委会东水村“大口猛”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4月8日结束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17.2亩,出材为62.7m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即1032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 |
20 | 莫**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63号 | 莫某在2021年8月与家人到读楼村委会天鹅村“六渊”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周期为三天,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7.5亩,硬阔共蓄积9.1538m³,出材为6.5m³(详见读楼村委会天鹅村六渊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 (即450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2月8日 |
2022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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