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龙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2户当事人:
连山龙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2户当事人(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违法行为,经本局查证属实。
一、该12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二、该12户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该12户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是连续违法行为。根据吸收原则,应追究该12户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违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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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该12户当事人没有在其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这12户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决定公告送达。限该12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覃隆伟、邓燕华,联系电话:0763-8734068,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楼执法股。)
附件:《12户当事人及对应应领取的法律文书》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12户当事人及对应应领取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