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铺前米厂 | (山)应急罚〔2022〕1 号 | 现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 |
2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兴丰米厂 | (山)应急罚〔2022〕2号 | 无安全教育培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 |
3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盛达粮食加工厂 | (山)应急罚〔2022〕3号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 |
4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 | (山)应急罚〔2022〕3号 | 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