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化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辖区水域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以及省、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部署,现就我县“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二、整治水域:全县辖区内所有河道、水库、山塘等水域。
三、整治对象:本通告所称“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在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排筏、泡沫筏、简易浮体、废弃僵尸船舶等水上漂浮设施装置。同时覆盖乡镇自用船舶、非法浮动平台等各类水上设施。
四、分类处置要求
(一)对乡镇自用船舶开展全面排查核验,符合安全管理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登记纳管、编号建档,落实一船一档管理。
(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无法完成登记纳管的乡镇自用船舶及各类“三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8月30日前自行拖离水域上岸、完成拆解处置。对逾期未自行整改、拒不配合整治、长期违规航行作业的乡镇自用船、“三无”船舶,经催告、告知等法定程序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清理整治。
五、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群众举报“三无”船舶,举报电话:0763—317412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