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建设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对清远连山产业园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
一、征收范围:征收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异议复核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交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