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我局申请确认其坐落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福兴路110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宗地面积1473.85平方米,自然幢面积271.86平方米。该宗地四至范围:东至公路;南至荣丽村六杓经济合作社水田;西至龙口村水田;北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福堂中队。详见宗地、自然幢图。根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文件规定,我局拟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即2026年5月25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土地及房屋权利有效,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111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电话:8718166。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9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