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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白羊村下甘屋经济合作社、永和镇白羊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永和镇白羊村下甘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3754公顷(20.6310亩)。其中农用地1.3754公顷(20.6310亩),含耕地0.0270公顷(0.4050亩);

(二)拟征收永和镇白羊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4850公顷(52.2750亩)。其中农用地3.4850公顷(52.27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8.5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5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24〕9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32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批次按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102.068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316日至2026年417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316日至2026年417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唐少军,联系电话:1392261130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316日至2026年417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大楼207室(联系人:唐静;电话:0763-8718321;邮编:513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jpg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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