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人黄某彪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拟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481号)进行撤销。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书面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反映。上述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481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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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
〔2024〕00481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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