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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公告

    因申请人朱某生申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拟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525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526号)进行撤销。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书面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反映。上述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525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526号)。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8718660

    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2月9日


《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525号).pdf

《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采字〔2024〕005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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