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连州市协和医药有限公司炜康分公司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通知
连州市协和医药有限公司炜康分公司:
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检查记录表》反馈,连州市协和医药有限公司炜康分公司存在进销存管理不规范(小儿麻甘颗粒系统库存11盒实际库存6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系统库存7盒实际库存8盒;小柴胡颗粒系统库存14盒实际库存11盒)的问题,违反了《清远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清远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及《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医保规〔2025〕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暂停结算医保费用
自2026年1月26日起中止连州市协和医药有限公司炜康分公司医疗保障服务协议1个月,具体中止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
二、医保支付资格记分
对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唐国玲认定为一般责任者,进行医保支付资格记分,记1分。
特此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1月23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