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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孔银英、孔进芳被申请人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案字〔202542)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孔银英、孔进芳支付丧葬补助金66726元

二、被申请人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孔银英、孔进芳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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