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内容,我局于2019年印发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山农农〔2019〕104号)和2020年印发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山农农〔2020〕98号)文件已超出有效期,现决定对以上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资格认定要求,今后按照202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