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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孔银英、孔进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仲案字〔202542)。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孔银英、孔进芳)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孔伟华工亡丧葬补助金6873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孔伟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8376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因工作需要,需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由邓春华、莫崇誉与黄冬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丽丽担任书记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答辩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122515时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楼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答辩通知书

 

山劳人仲案字〔2025〕42号

 

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孔进芳、孔银英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答辩期)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2025114

 

 

    联系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信访局旁

    联系电话:0763-871630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案 件 号

劳人仲案字〔202542

被通知人

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知事由和事项

 

  

仲裁庭组成人员:邓春华、莫崇誉黄冬捷 书记员:梁丽丽

 

应到时间

202512251500

应到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楼劳动仲裁庭

发送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附注

出庭人员需持开庭通知书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证据原件,按照开庭通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出庭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工作人员的指挥。

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发送单位(盖章)

 

 

2025年11月12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山劳人仲案字〔2025〕42号

孔银英孔进芳、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孔银英孔进芳、被申请人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因工作需要,需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由邓春华、莫崇誉与黄冬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丽丽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特此通知。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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