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3年1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山人才发〔2023〕1号)文件精神,其中部分的项目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按照县委人才办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对照牵头负责的部分,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农农〔2023〕181号),为相关人才项目申报提供操作指南。
2025年7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委人才发〔2025〕2号),明确指出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山人才发〔2023〕1号)予以废止。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需对《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农农〔2023〕181号)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山农农〔2023〕181号)。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