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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遴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79号)文件精神,我县2024年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项目的实施,原则上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山农农〔2024〕7号)执行。现向全县公开遴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一个,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一)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运输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绩效目标。在水稻产区建成一批水稻集中育秧中心,提升秧苗质量,推进统一品种、机械插秧、统防统治、统一管理,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升粮食生产能力。2025年11月底前建成一个集中育秧设施项目,类型为“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类,服务水稻大田面积0.4万亩次,补助上限资金80万元。

  二、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申报补贴对象。

  补助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相关要求

  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实施时间 

  2025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补助标准

  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4: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五、项目核验和资金兑付

  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县有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对通过设施建成阶段核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80%),在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20%),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六、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请。自愿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而且符合条件的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2024年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见附件1),提交所在镇政府审核盖章,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于2025年8月15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逾期概不受理。

  (二)评审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经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作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项目实施主体和确定补贴金额。在县政府网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七、联系方式及地址

  联系电话:0763-8730396

  地址:连山政务服务中心6楼603室

 

  附件1:2024年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申报书应附的材料清单.doc

  附件3: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格式).doc

  附件4: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docx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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