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申请确认其坐落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一路13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宗地面积720.00平方米,自然幢面积220.58平方米。该宗地四至范围:东至街道;南至公共道路;西至卢志明;北至卢志明(详见附件:宗地自然幢图)。根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文件规定,我局拟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9月1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土地及房屋权利有效,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111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电话:8718166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1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