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特色菜发展促进条例

20253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20255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弘扬自治县特色菜饮食文化,促进特色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餐饮旅游康养等相关产业一体发展,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色菜产业资源开发、人才培养、文化传播及相关保障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特色菜,是指以自治县生产的原材料为主要食材,体现自治县地方饮食文化或者烹饪技艺的特色风味菜。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的政策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菜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合理使用各级相关专项资金,并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特色菜产业发展,为特色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支持特色菜食材生产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特色菜食材生产经营者、餐饮企业等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色菜发展促进工作机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下列特色菜发展促进工作:

(一)制定特色菜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特色菜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等;

(二)建立健全特色菜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动特色菜食材生产、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产业联动发展;

(三)协同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对接粤菜产业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特色菜在标准制定、人才培养、交流推广等领域的合作;

(四)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应当根据特色菜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需求,并征求相关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意见。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建设特色菜食材生产基地、预制菜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带货孵化基地、美食镇街等特色菜产业集聚区,制定政策引导和支持特色菜生产经营者、餐饮企业创建特色菜品牌、示范企业、领军企业,推动特色菜产业集群化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县特色菜产业发展大数据平台,创建特色菜品牌数字资源目录,推动特色菜产业人才招聘、食材供销、物流需求等方面信息共享,整合特色菜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全链条产业数字资源,推动特色菜产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各镇开展特色菜资源普查,系统梳理特色菜菜谱,开发特色菜品牌资源,建立健全以自治县“六十道菜”为基础的特色菜菜品名录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在建立特色菜菜品名录制度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特色菜评选工作,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将拟定的特色菜菜品名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特色菜传统制作技艺,其对应的特色菜直接列入特色菜菜品名录。

依法取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和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制作的具有代表性的特色菜菜品,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名菜、名厨、名店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特色菜菜品,直接列入特色菜菜品名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列入特色菜菜品名录项目的电子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以及制作技艺等内容,并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与粤菜标准体系相衔接的特色菜地方标准立项。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餐饮企业等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特色菜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制定特色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特色菜食材生产经营者与餐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开展合作,创办特色菜食材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供应基地,扶持建立特色菜食材生产集聚区,提供绿色、有机、健康的食材。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特色菜食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改良特色菜食材,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生产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网上营销、在线订单、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特色菜原材料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特色菜食材生产经营者与餐饮企业发展生产加工、餐饮商超、连锁配送相互配套、相互支撑的产业模式。

镇人民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特色菜产业资源开发、人才培养、文化传播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系特色菜餐饮领军企业制度,鼓励餐饮企业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推动餐饮企业规模化、集群化、标准化、连锁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创新特色菜制作技艺,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加强网上营销、在线订单、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外送服务,推动餐饮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特色预制菜产业园规划建设,制定用地、用工等政策吸引预制菜企业、仓储冷链企业、预制菜装备生产企业等产业链条企业入驻,引导构建加工仓储、冷链配送一体化服务体系,打造特色预制菜集散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和支持特色菜生产经营者、餐饮企业开发以自治县特色食材为主要原辅材料的预制菜。

鼓励和支持预制菜生产企业、餐饮企业、仓储冷链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研发特色预制菜菜品,推动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培育特色预制菜知名品牌,推动特色预制菜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特色菜生产经营者、餐饮企业、行业协会等申报注册特色菜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宣传特色菜公共品牌等,加强特色菜产业的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宣传。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菜名店、名菜、名小吃、经典传承老店申报各级老字号,加强菜品创新、店堂设计,规范品牌管理。

第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特色菜行业规范和服务指南,开展行业监管,推动特色菜制作技艺培训、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以及交流推广,指导会员单位加强特色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造与运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动校企合作,支持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开设特色菜相关专业课程,建设特色菜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支持职业学校与特色菜品牌经营者合作建设特色菜产学研基地,开展学徒制培训,培养特色菜产业人才。

鼓励职业学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特色菜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举办特色菜厨艺技能比赛、创业大赛等技能竞赛,优先推荐在特色菜品牌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人才项目和荣誉。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色菜“粤菜师傅”成长激励机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采取线上线下培训、名厨名师下乡等形式开展特色菜“粤菜师傅”培训。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开发特色菜制作技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建立完善特色菜制作技艺技能评价制度,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方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

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名师名厨培育行动,自主开展特色菜名菜、名厨、名店等特色菜品牌评定和餐饮企业评级工作,引导特色菜生产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餐饮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开展与特色菜有关的民风民俗、民间传说、名人典故等文化遗产调查、整理和研究工作,挖掘特色菜文化内涵,讲好特色菜故事。

鼓励和支持餐饮行业协会、餐饮企业根据本地民族文化、饮食风俗习惯、名菜名录和菜品特色,整理编制适合传统节日、旅游接待的推荐菜单、餐饮礼仪规范。

鼓励和支持媒体开辟专栏,以制作特色菜厨艺竞赛节目、美食纪录片等形式对特色菜名菜、名厨名师、厨艺新秀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行业协会等利用互联网、自治县重大节庆、美食节庆活动等,加强宣传推广特色菜文化。

鼓励餐饮企业、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组织或者参加菜品展销、文化论坛、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广特色菜食材、菜品和制作技艺。

鼓励餐饮企业、行业协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美食集聚区、酒店和景区配套建设特色菜文化博物馆、展示场所、体验中心,举办专题展览。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促进乡村振兴项目与特色菜产业发展相融合,引导乡村振兴资源投向特色菜食材种植养殖、加工制作产业。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根据乡村振兴帮扶镇村的产业和人力资源特点,打造特色菜产业帮扶项目和乡村产业社区。

鼓励和支持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打造“一镇一味”美食聚集区,推动特色菜食材生产加工、餐饮、商品零售、旅游、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开办农家乐、家庭农场的创业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供创业孵化增值服务,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或者企业依托传统村落、自有房屋,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发展农家乐、家庭农场,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旅游民宿、农事参与、文化体验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菜生产经营者等发挥产业融合优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创办农家乐、家庭农场,打造原生态食材供应链和乡村美食,满足餐饮市场需求。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特色菜生产经营者深度合作,将特色美食与乡村旅游、康养服务等连山旅游名片相结合,促进文旅产业与特色菜产业融合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食材、餐饮文化和旅游资源特色,统筹规划特色菜美食与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美食镇街建设,连接农家乐、家庭农场,培育精品线路,发布美食地图。

鼓励和支持美食镇街与特色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特色菜制作技艺、民俗传承传播工作,推动特色菜名菜体验店、特色菜饮食文化体验场所的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特色菜食材生产经营者、餐饮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特色菜食疗养生指引,加强食疗原料与加工制作过程的安全性。

鼓励特色菜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养机构专业人员科学开展特色菜烹饪技艺、食材运用等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从烹饪技艺、健康养生、营养科学角度推广特色菜食疗养生。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8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