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以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我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发挥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5年1月16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会议审核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2月14日至3月1日,公开征集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委编办、市公安局政治处等单位意见。
2025年3月17日至4月1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2025年4月1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出审核,认为该文件合法。
2025年4月3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稿)。
2025年4月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组织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稿)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意将此文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四、主要内容说明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根据上级部署,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我单位起草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警务辅助力量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规范其日常管理与监督、层级职务管理等。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2025年4月1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经过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核,认为该文件符合《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5年2月14日至3月1日,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以及清远市公安局政治处等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2条,采纳12条。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5年3月17日至3月31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