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区高压线路树障隐患清砍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落细落实,切实防范高压线路树障山火、人身触电伤亡风险,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起草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区高压线路树障隐患清砍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3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中:lslyj_bgs@gdqy.gov.cn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邮编:513200
3、联系电话:8718802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区高压线路树障隐患清砍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2月11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区高压线路树障隐患清砍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清远市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关要求和森林防火有关工作要求,落实省、市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危害电力设施及森林资源安全的树障隐患,形成“政企联动、群防群治”的防范森林火灾长效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输配电线路设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清砍范围
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危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林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至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二)工作要求
1、迅速处置,消除隐患。及时排查处置不同程度危害电力设施及森林资源安全的树障隐患,及时制定《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林木年度采伐计划》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经排查发现确存在危及电网运行安全并可能造成森林火灾的林木,按有关要求按照紧急抢险救灾模式先行砍伐再报告的方式立即予以处置,全力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
2、合理补偿,及时支付。参照我县林木市场价格情况,树障隐患清砍补偿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依法完善手续:每亩林地种植数量不超过200株的,以株为单位进行计算,补偿价格不超过每株50元;每亩林地种植数量超过200株的,以亩为单位进行计算,补偿价格不超过每亩1万元;按照周期性补偿原则,以12年为一个周期;具体的清砍数量和补偿数额,由线路产权人与当事人(林权权利人)友好协商,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进行确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有关约定。
3、依法处理恶意种植行为。加强对线路通道超高树木隐患管控,对补偿要求超过标准,阻碍电网建设及运行的情况,及时开展林木价值评估,依法依规解决补偿问题;依法处理补偿后恶意种植、阻挠线路产权人处理危及输配电设施安全或森林防火安全超高树木的违法行为。
4、落实常态化监管。按照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树障隐患信息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互通森林火险隐患和排查结果,各镇各部门教育引导村干部、群众积极报告国有或集体林地内的输配电线路树障隐患信息,有效保存输配电设备运维及故障信息、隐患清理记录、林权人树障隐患告知书、隐患报备函件等资料,定期组织开展树障隐患应急清理等防范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压实常态化监管责任。
(三)清砍流程指引
1、线路产权人(包含供电、水电等高压线路)及时开展树障隐患排查,存在树障隐患的要及时向林权权利人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将隐患情况抄送至属地镇人民政府。同时,线路产权人向镇人民政府上报所需砍伐的范围、数量、林木权属人信息及砍伐计划。
2、镇人民政府根据线路产权人报送的情况,及时会同线路产权人开展民事协调工作,组织、见证线路产权人与当事人(林权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
3、签订补偿协议后,由线路产权人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林权权利人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实施树障清砍,涉及紧急抢险救灾的,按照紧急抢险救灾模式先行采伐;清砍后的树木需完全放倒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4、线路产权人负责收集、整理树障清砍的相关资料,包括砍伐前后的相片、砍伐数量、清障范围示意图、林木权属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林权证等复印件;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线路产权人、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三、工作职责
(一)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
依法划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电信运营商通讯设备电力线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各通信运营商开展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
(二)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时对治理工作进行督办;协调林业、供电企业解决森林防火与电力安全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防范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三)县林业局
依职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建设、树障清砍有关使用林地、采伐林木审批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电网企业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优先保障采伐限额审批供电企业申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林木年度采伐计划》的采伐需求和紧急抢险模式;指导各镇及护林人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发现输配电设施村庄森林火灾安全隐患的,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配合属地镇政府解决林地、林木补偿问题,协助处理恶意种植行为;主动向供电部门通报架空电力线路周边采伐许可审批情况,以便供电部门及线路产权企业有效保障伐区周边线路安全运行。
(四)县公安局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依法查处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电网企业处理危及输配电设施安全或森林防火安全超高树木的违法行为,对违规在林区输配电设施保护区种植危及输配电设施安全高杆植物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水利局
履行涉及林区范围内小水电站厂区内电力线路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督促小水电站企业开展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
(六)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山供电局、其他单位或个人等线路产权人
负责做好穿越林区所属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穿越林区所属电力线路日常隐患排查;对在用电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第一时间组织排查治理及整改;按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树障隐患清砍计划并上报辖区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履行树障吹伐、支付有关补偿费用等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
配合连山供电局及其他线路产权人开展树障清砍的民事协调工作,组织、见证供电企业与当事人(林权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结合当地实际,对补偿标准及周期性调整提出建议。
四、实行期限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