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孔银英、孔进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山劳人仲案字〔2024〕2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孔银英、孔进芳)的仲裁请求为:请确认死者孔伟华与被申请人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02月14日下午15时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楼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应诉通知书
山劳人仲案字〔2024〕29号
清远市韵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孔银英、孔进芳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答辩期)按申请人人数向本院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院。
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2024年12月20日
本院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信访局旁
联系电话:0763-871630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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