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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证遗失声明(县永和初级中学)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初级中学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永和初级中学旧职中校区,山府国用(1988)字第441825024201号土地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初级中学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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