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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2025年公开招聘政府购买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武部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非编制)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本次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1名,男女不限。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要求:政治合格,身心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海外境外关系。

(二)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专业不限。

(三)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

(四)能力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能熟练操作电脑的相关办公软件。

(五)优先条件:有党政机关工作经历者退役军人优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招聘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25113日至17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逾期不受理。报名表见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武部2025年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报名表》。

()报名地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武部(吉田镇安平路27号),联系电话:0763-8734279,联系人:邓女士

(三)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体检报告(体检项目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执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张,到报名地点填写报名表并进行资格确认。

四、录用方式

采取综合面试方式。由县人武部安排人员组成面试考核组,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比选,最终由人武部党委研究确定录用。

五、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连山县人武部(吉田镇安平路27号)一楼。

六、聘用

经体检合格后的拟录用人员,在连山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期及薪酬待遇

本次招录人员工资待遇按我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标准执行,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及出差补助等,试用期为1个月。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报名表

附件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

                                           2025年1月13日

 

 

 

 

 

 

 

 

 

 

 

 

 

 

 

附件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武部2025年公开招聘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现户籍地

        省        市(县)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箱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及学位


工作单位


学习、工作经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或学习、任何职,从中学开始,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家 庭成 员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姓  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籍所在地

























承诺

 

 

    本人承诺:已认真阅读本招聘公告全部内容;且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录用。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此表双面打印,可直接打印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2、此表须如实填写,经审核发现与事实不符的,责任自负。

附件2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

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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