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人社任〔2014〕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免去:
冀世惠同志的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陈雄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管理岗八级职员待遇;
韦海明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管理岗八级职员待遇;
卢爱军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县中医院院长职务,保留管理岗八级职员待遇。
2014年11月12日
山人社任〔2014〕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免去:
冀世惠同志的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陈雄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管理岗八级职员待遇;
韦海明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管理岗八级职员待遇;
卢爱军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县中医院院长职务,保留管理岗八级职员待遇。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