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综治信访维稳基金”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连山《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开始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连山设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基金” 。2013年12月25日,连山《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开始实施。
救助工作的性质
开展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特殊时期,为解决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是一种国家(政府)资助行为。
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和各镇人民政府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是立足县情、从实际出发。开展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要充分考虑现阶段连山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文化观念等要素,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形成符合连山县情的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机制。
三是突出重点,逐步推开。连山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救助应当突出重点,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随着连山经济、社会的发展,救助范围再逐步扩大。
四是公正、便捷、及时。在保证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监督到位的前提下,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要便捷,以利于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困难的及时解决,以利于案结事了。
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救助对象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二)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不法侵害,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其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近亲属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三)其他因发生综治、信访、维稳案件(事件)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生活困难,且案件(事件)严重影响我县地方稳定,而又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经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也可以作为救助对象予以适当救助。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要综合考虑被害人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对案件(事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等情况。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救助数额一般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救助意见的提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办案机关或镇级人民政府向县委政法委提出救助意见。
(二)救助意见的审核。县委政法委对办案机关或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决定。
(三)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在收到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救助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办案机关或镇级人民政府发放给被害人。救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救助资金筹集
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资金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
开展刑事被害人、重大案件(事件)受害人救助工作,在受害人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救助工作,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多发的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