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社保解困
戴某在连山某厂工作过程中右手严重受伤(三级伤残),幸亏工厂为其办理了农民社会养老保险。11月5日,厂方与伤者戴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戴某可获得一次伤残津贴35507.4元,以及每月可领取1235.04元的伤残津贴(以后每年按政策规定调整),直至身故。
维修机器意外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戴某是湖南澧县人,2012年3月到连山某金属加工厂从事轧钢兼机修工作。次月,厂方为其办理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2013年3月22日30分,戴某在检查轧钢车间切头机器运行情况时,发现切头机器锷鱼剪下面有一个螺母松动了,就用板手去用力拧紧,由于用力过猛,加上该机器没有安装防护罩,板手咬口与螺母之间突然打滑,导致戴某肩部以下的整个右手连同板手被卷入切头机器锷鱼剪的耦合齿轮中,人被抛出距机器约2.5米的地面上。“哎哟—我的手!……”戴某发出阵阵痛苦的叫喊声。
工友王某铭等人见状马上跑过来将戴某扶起,作简单的包扎后将其送往怀集人民医院救治。鉴于戴某的伤情较为严重,在该院医生建议下,又立即转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2013年5月13日,戴某的损伤被连山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协议不成,再次申请鉴定
治疗终结后,2013年7月26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步鉴定戴某的伤情为五级伤残,并可配置前臂假肢辅助器具。因厂方当时没有提及已为戴某参保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厂家与戴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就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戴某50个月工资约12.8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受到国内年钢材供求市场的影响,产品销量一直比较低迷,生产时续时断,效益连年下降。在戴某疗伤期间,工厂已垫支了12万元医药费,现又要为戴某支付一笔工伤损害赔偿金,感到很为难,所以戴某与厂方一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戴某到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再次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9月6日,该委员会作出三级伤残,并建议安装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右上肢假肢)的鉴定。
解除劳动关系,伤者享受伤残补助及津贴
厂方收到三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后,次日赶到连山人社局劳动监察仲裁股欲提出到省级作最后鉴定的申请。工作人员随即核查戴某的参保情况,发现厂方已为戴某办理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厂方,因厂方已为戴某办理了参保手续,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戴某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厂方亦不用为戴某支付12.8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厂方遂放弃了到省级作最终鉴定的打算,戴某也同意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经连山人社局核定:戴某可享受2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573元)60%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07.4元,以及每月可领取1235.04元的伤残津贴,直至身故。
厂方与戴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虽然《条例》并没有规定厂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厂方仍然在人道上主动给予了戴某一些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