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依法认定工亡,赔偿同命同价
——连山人社局全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2012年8月,连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强制清远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连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连山汽车客运站)为其聘用的农民工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2013年1月16日,该站农民工驾驶员盘某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盘某家属一次性获得工伤死亡补助金506738元,其母亲邓某引从2013年2月份开始,每月可获得463.14元抚恤金,直至身故。
突发交通事故,驾驶员意外死亡
盘某,连山吉田镇三水村人,原是连山汽车客运站聘用的农民工驾驶员。2013年1月16日6时50分,盘某驾驶粤RY0123大型普通客车从连山汽车客运站出发开往广州省站。8时40分许,当客车行至怀集县连麦镇文岗路段时,客车前方右侧一辆摩托车突然从村道驶出公路,此时一辆车牌为“湖南MKA822”的农用运输车正快速从对面驶来。由于农用运输车车速太快,突遇摩托车冲出公路,该车驾驶员一时心慌误打方向盘与对面的客车发生强烈碰撞,造成了客车驾驶员盘某和农用车驾驶员马某当场死亡及部分乘客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同命同价,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经核实,连山汽车客运站于2012年9月份开始为盘某办理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按清远市社会保障局当时的规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每月需缴交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226.74元(城镇企业职工为人民币722.96元),其中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缴交人民币8.5元(城镇城镇企业职工为人民币22.5元)。盘某的工伤保险费,单位一共为其缴交5个月,合计人民币42.5元。根据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死亡待遇的执行标准(农民工的工伤死亡待遇执行标准与上述标准相同),连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对盘某家属一次性给予工伤死亡补助金506738元,还对其母亲邓某引从2013年2月分开始,每月发放463.14元抚恤金,直至其母亲身故。
强制缴交社会保险费,全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盘某因工死亡,连山汽车客运为其缴交仅5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从而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该站为农民工驾驶员投保,其实源于一宗劳资纠纷,并且是在连山人社局的强制下办理的。
2012年7月下旬,连山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在处理原连山汽车客运站大型普通客车农民工驾驶员的伍某与连山汽车客运站劳动争议纠纷时发现,该站有10多名农民工驾驶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只是由各承包专线的车主自行为他们投单纯的人身商业保险。
2012年8月初,连山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为建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专门召集连山汽车客运站部分领导和政工人员,对其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出用人单位为聘用工人投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一旦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将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最后,限连山汽车客运站一个月内,为农民工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2年8月中旬,连山汽车站为该站农民工驾驶员均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