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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百千万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1-26 15:31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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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百千万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百千万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及省委“1310”具体部署,稳定粮食生产,加大推进和稳固我县主导、传统的生态特色产业化发展和基础,促进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业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立足连山农产品特色和产业基础,强化科技驱动,推动数智赋能,促进三产融合,做强大园区、构建大集群、彰显大品牌,着力打造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数字化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加快推进跨区域、跨产业、全要素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拓展产业价值,助推农业增效,加快农民增收。

    二、建设目标

    坚持和加强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全面促进产业融合、区域融合、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配合“菜篮子”工程有序发展畜牧渔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联动、改革创新,全力提升县域发展动能。加快发展连山大米(丝苗米)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动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入打造特色农业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扶持对象

    农户、农业大户、家庭农场、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主体。

    四、扶持项目

   (一)种植类

    1.对当年相对连片种植连州菜心面积在20亩以上且收获的,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实施主体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对当年实施双季稻种植或水稻+玉米(或+马铃薯,或+油菜籽)轮作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且进行了收获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开展创建粮食(水稻)高产活动,连片面积100亩以上且实现单产比上一年(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提高1%以上的,追加100元/亩的奖补。本项目不设限额。(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对当年连片种植魔芋面积在10亩以上且成活率达到90%以上、管理到位及生长正常的,按30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实施主体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对当年标准化新增林下种植草珊瑚、五指毛桃、春砂仁、板蓝根、狗脊(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脊”除外)等林下经济作物中草药连片面积达 50 亩以上,且成活率达到 90%以上、管理到位及生长正常的,按每亩 500 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实施主体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麻竹笋、山苍子、生姜产业奖补政策方案已由县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另行起草制定,不再列入本实施意见。(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二)畜牧渔业类

    5.对当年新增完成建设的鸡、鸭或鹅的单类家禽养殖场,在建成投产后一个年度周期内,单类家禽养殖规模存栏4万只以上或当年出栏6万只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对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鸡20万元或30万元(出栏)、鸭30万元或45万元(出栏)、鹅30万元或45万元(出栏))。本项目限额:存栏或出栏量超量部分不计。(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6.对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生猪养殖主体,当年生猪出栏同比增加2500头以上的养殖主体,增加部分每头补助50元,同一养殖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增完成建设养殖场,养殖生猪、牛或羊,在建成投产后一个年度周期内出栏肉猪 3000 头、牛300头或羊1000头以上的养殖主体,对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猪60万元、牛42万元、羊30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耕地流转经营(仅限:水田)

    7.对当年采取参股、租赁、流转、托管等方式新流转经营土地三年以上且面积在100亩以上,并连续三年均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分三次给付:第一年给付30%、第二年30%、第三年40%。同一经营主体的最高扶持限额20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对在当年新流转耕地中包含流转经营撂荒耕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且进行复耕复种农作物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复耕后用于种植水果、茶叶、百香果等)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面积,额外按4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面积可以累加计算。(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四)农业标准化建设类

    8.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成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如项目承担单位由2个组成的,牵头承担单位和协助单位给予相应扶持资金比例是6:4;如项目承担单位由3个或3个以上组成的,牵头承担单位给予相应扶持资金40%,其他的协助单位给予平均分配剩余60%扶持资金。(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示范项目建设验收时牵头组织验收的上级部门所属系统的县级部门为主管牵头部门)

    9.对主导或协助制定(含修订)涉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对于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涉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清远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扶持4万元、3.2万元、2.4万元、1.6万元;对于每协助制定(含修订)1项涉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清远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以6万元、4.8万元、3.6万元、2.4万元为扶持总额平均分配给各个协助单位。所制定标准属于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内容的(见第8项),不予重复补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含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示范创建类项目

    10.对当年新创建“平安农机”示范社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且在县内完成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50亩以上的,对示范社创建主体给予1万元扶持。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1.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六)品牌创建类项目

    12.创建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县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3.创建“两品一标”农产品。

    (1)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完成绿色食品证书续展的,每证奖励1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及认定(认证)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完成有机产品证书续展的,每证奖励1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创建知名农产品品牌。

    (1)对获得新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申报主体,按国家、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对在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食农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首次获得“湾区认证”的食农产品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创建基地认证。

    (1)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示范基地或“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的,每个基地或产品一次性奖励6万元;如基地和产品属于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获得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申报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并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对新建生态茶园。对首次获得生态茶园认定(取得认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七)其他类项目

    16.建设循环利用项目。对当年新建并投产运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项目奖补15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7.养殖鱼塘升级改造项目:对当年完成养殖鱼塘升级改造(尾水治理)面积30亩—50亩,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50亩以上每个项目奖补5万元。(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8.对丝苗米生产加工或种植主体当年向县域内农户、种植基地提供丝苗米类种子(不超过3个品种)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的(含)的,每亩给予45元的奖补。(项目主管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9.其他需扶持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扶持,并当年可完成项目验收。

    五、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组织制定农业特色产业规划、坚持整体调控,推动试点、示范、创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提升农业特色产业、品牌创建工作,提升农业经济效益、产业规模发展,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谁干奖谁,先干后奖原则。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且取得成效的实施主体:农户、农业大户、家庭农场、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

    (三)自愿公开原则。各镇公布本实施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公示各实施主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如:项目名称、地点、面积以及成效等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实施主体自愿申请,项目建设、扶持申报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兑现产业项目扶持,做到自愿、公开、公正、公平。

    (四)项目预报。各镇人民政府宣传发动并收集群众项目建设意向。以镇为单位收集镇域范围内的项目申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申报主体信息、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内容等),汇总上报至相应的项目主管牵头部门,由主管牵头部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信息,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联合对第 5、6、16 项目建设现场核定申报范围是否符合地类要求。

    (五)除扶持项目中的耕地流转经营项目(第7项)外,对符合两项以上(含)扶持条件的,按扶持额度高的进行扶持,原则上不进行叠加扶持。

    (六)对因违规用地、环保设施不完善或污染源排放不达标、曾出现农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未整改到位等项目单位或个人,受到有关部门立案处罚,一律不列入扶持对象。

    (七)凡已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同类奖补扶持的,不进行重复奖励,达到新增规模的除外。

    (八)对粮食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三变”改革试点涉及的产业项目实行优先扶持。

    六、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补助资金来源于统筹各级涉农资金。

    七、项目组织实施

    (一)公开发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百千万工程”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后,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宣传发动。

    (二)以镇为单位收集镇域范围内申报主体信息及项目位置及其地形截图的图纸、图斑地籍等信息,汇总上报至项目牵头主管部门。项目牵头主管部门根据各镇上报的申报信息,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和指导申报主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开展相关项目管理。

    (三)项目的申报

    所有申报扶持项目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申请,申请需同时提供项目申报所需的资料。

    (1)种植类、施工建设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②含有显示项目或项目地块位置坐标(坐标位置在地块的中央位置选取)的卫星地图截图图片或地块红线示意图,不同方位的项目前、中、后同一位置拍摄的图片(彩色);③以行政村为单位对申请项目扶持的面积及成效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④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的,提供在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平台上完成承包或流转的凭证及支付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的款项证明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⑤有面积要求的,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面积核准证明资料。⑥对有收获数据要求的,需提供出具相关收获数据的佐证材料,如:作物生长、收获阶段及产量的照片;

    (2)养殖类项目: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环评报告书或环评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档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出栏证明。

    (3)认证或荣誉类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②获得认证或荣誉的有效证书复印件;③对涉及特定地块要求的,需提供含有显示项目或项目地块位置坐标(坐标位置在地块的中央位置选取)的卫星地图截图图片或地块红线示意图,不同方位的项目前、中、后同一位置拍摄的图片(彩色);④以行政村为单位对申请项目扶持的面积及成效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申请发放扶持资金;⑤涉及土地承包或流转的,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在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平台上完成承包或流转的凭证及支付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的款项证明凭证;⑥有面积要求的,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面积核准证明资料。

    (4)对所有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四)项目的验收。

    1.各镇人民政府收到项目申报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建设情况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项目申报申请事项的项目验收,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对照项目建设要求作出验收结果,对验收初步结果在本镇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出具镇级验收报告。镇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汇总上报项目主管的县级部门审核。

    2.县级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牵头部门担任)对各镇汇总上报的申报补助项目,采取按同一类别项目不低于各镇累计申报补助项目总数40%的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县级验收(对同类项目总数少于5个的,所有项目均需进行复核)。对不列入实地核查验收的申报补助项目,全部采取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给予扶持。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将经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整合,整理形成申报项目扶持的年度申报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办理扶持资金的申请报批。

    (五)项目扶持资金的落实。项目扶持的年度申报方案,请示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扶持。

    (六)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由项目所在镇直接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项目撤销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扶持。对存在舞弊行为,且已兑现扶持奖补资金的,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追回全额扶持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机制。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连山产业发展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项目质量及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执行项目资金报账制度,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验收通过后支付补助资金。强化验收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骗补行为。

    (三)加强服务指导。为保障项目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引导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和建设要求实施项目,有序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引导主体和加工企业形成购销保障关系,及时开展成效检查验收。达到标准的,应进行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尽快按程序办理兑现种植补贴资金。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执行时间从实施之日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本《实施意见》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