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县农业农村局发布
案例:朱某某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农药案
一、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23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本县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样,在农户朱某某种植小白菜内抽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依程序将该线索移送本机关处理。本机关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随即提出对抽检样品进行复检的要求,本机关同意其复检申请,并派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同将样品送至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检,经复检,复检结论与此前检测结论一致。
经调查,当事人朱某某于2023年11月20日在种植小白菜过程中,雇佣工人使用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立案调查前,该批次小白菜已完成采摘并制成菜干(菜干制作主要流程有清洗、烫制、晾晒),该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种植农产品地块内发现“毒死蜱”农药瓶。以上事实有《清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废弃农药“毒死蜱”空瓶、当事人朱某某出示未使用完的农药“毒死蜱”等证据证实。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朱某某本次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等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对涉案菜干进行检测,未发现该菜干含有“毒死蜱”成份,根据检测结果及审查情况,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随即将该案退回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依法对该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相关处理。
当事人朱某某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农药,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禁用的农药。本机关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关于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项目有关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标准。鉴于当事人朱某某属初犯,认错悔过态度良好,且未发现其对外销售含有“毒死蜱”小白菜(鲜菜)的情况,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本机关对当事人朱某某以上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农药“毒死蜱”并处罚款¥:1000.00 的处罚决定。同时,对其雇佣的工人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四、案件解析
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行动,加大监督抽检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在种植环节等源头上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工作。当事人在蔬菜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生产、经营主体,对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