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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0-29 15:03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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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2023年7月25日       


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是指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对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四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配套600万元组成合计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该专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风险补偿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投资收益等滚存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相关财务费用等直接在风险补偿金中列支。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金数额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设立期为三年。运作期间,如市信用担保基金因有关政策收回资金,风险补偿金仍继续运作;如省财政专项资金期限届满收回资金,本办法自动终止。当本办法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关程序对风险补偿金进行清算,并于1年内按出资比例向省财政及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退还资金本息;如发生风险代偿和损失,按实际结余退还。

第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风险补偿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授权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作为资金运营管理平台,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做好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金;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风险补偿金中省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划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审批风险补偿金补充方案,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审核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代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确定入库名单企业;联合市金融局确定合作银行名单;开展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市金融局:指导和监督风险补偿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协助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合作银行名单,协调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负责风险补偿金中清远市担保基金配套出资资金申报工作并划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协助开展对风险补偿金运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财政局:协助市金融局审批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资金规模;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指导银行建立专门针对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工作突出的合作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银业务合作。

第八条  资金运营管理平台的主要职责:积极推广和宣传风险补偿金相关政策;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开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对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与跟踪。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

(一)为入库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及提供多样化融资性服务。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对申请贷款的入库企业自行独立评审;

(三)定期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放情况,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全市贷款额度予以备案;

(四)提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启动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程序;

(五)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

(六)监督相关贷款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贷款企业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

(七)每年向市金融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工作总结;

(八)依法、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风险补偿金设立期限内,若合作银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合作银行职责不力的、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有权提出终止合作意向,并报经市市场监管局及市金融局批准。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适用的贷款对象。建立风险补偿项目企业库,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入库企业须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并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入库: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清远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

(三)纳入清远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企业;

(四)拥有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应当用于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备案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及期限: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风险补偿项目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定,所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在本办法有效期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

合作银行向入库企业发放贷款的额度超出上述范围的,其超出部分不属于本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分别于每月月末,将上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包括企业贷款合同、征信报告等材料汇总报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录入备案。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录入备案后,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受理成功通知书》,成功录入备案后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可享受风险补偿金代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运作程序。

(一)企业入库。风险补偿项目企业库实行“随时申请,常年入库”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单独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入库,也可以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时同时提交入库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入库;

(二)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可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三)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根据融资企业的申请资料,对融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

(四)融资备案。每月月末,合作银行填写《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将上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包括企业贷款合同等材料汇总报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录入备案。

(五)启动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1. 申请。确认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立案后,申请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代偿申请。

2. 审核。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及法院生效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生效的合法裁定后,对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相关资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3. 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复,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到合作银行。代偿时优先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代偿,代偿的标准按不良贷款本金的50%(单户代偿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承担。只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代偿的范围。风险补偿金最大承担风险代偿额度为风险补偿金的当期余额。

4. 追偿。在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代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依法进行债权追索程序及承担追索费用,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受偿,直到受偿完毕。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受偿资金后划入风险补偿金,优先补充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配套资金,再补充省财政专项资金,滚动运行。如本办法终止或期限届满,按有关程序退还省财政及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

5. 确认。经上述程序追偿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由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及损失,并进行核销。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补偿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并将调查情况通报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

(一)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二)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三)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七条  当单家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贷款业务;当全部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的,暂停审批新的贷款业务。

各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恢复正常后,经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同意再行恢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解决。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请风险补偿项目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回有关款项,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对资金的管理须符合清远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及《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纳入本办法进行备案及风险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