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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1825202200002号)

发表时间:2022-05-19 16:29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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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书。

证书编号:用字第441825202200002号

项目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019-441825-88-01-058114

建设单位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项目建设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该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8号)

项目拟选位置: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县委党校旧址

地面积:总用地面积0.5322公顷,其中城镇用地0.5322公顷

拟建设规模:拟建设县文化馆,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连山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县文化馆)建设范围


注: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