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41825202200005号 建设单位:莫玉兰,蒙学诗,彭小江,黄嗣清,黄亿干,覃旭,吴伟文,卢汉伟,谢德胜,李宇飚,钱国召,银斌 项目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民警住宅楼西座加装电梯项目 建设地址:吉田镇竹山街公安民警住宅小区内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70.7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84平方 米,建筑层数7层。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住宅楼住户加装电梯工程总平面图。 注: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交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贵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