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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0-12-25 15:19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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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遏制我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势头,切实维护城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消除各类建(构)筑物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违法建设自行整改整改包括并不限于:暂停施工、自行拆除、补办手续、消除安全隐患等。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属地政府应当依法查处或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规定可免办的项目,各类建(构)筑物必须在取得用地许可手续、相关规划许可证手续建筑报建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承揽业务

  五、各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依法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展改革、市监、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接通有线通讯网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协助违建查处部门开展违建查处工作。

  六、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协助查控违法建设。对阻挠执行公务、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