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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01-05 09:47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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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防范森林火灾,坚决扭转露天焚烧多发频发态势,确保农村生产安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决定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严禁任何单位、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杂草。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是禁烧查处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要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等,造成树木损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五、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