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德建水库供水工程占(用)地禁止新增建设项目的通告
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供水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用)地范围
包括德建水库供水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范围(详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供水工程红线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程占(用)地范围禁止新增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不得开发和修建(装修)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荒、修挖鱼塘和抢栽抢种经济果木、植树造林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凡是抢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房屋及各类附属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本通告发布后,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工程占地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