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起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中:lslyj_bgs@gdqy.gov.cn。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邮编:513200。
3、联系电话:0763-8718802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3月25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将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将森林防火区内重要生态区域(生态公益林)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具体地段为: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旭山、芙蓉山、犁头山、大风坑、天堂岭等5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石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连山林场、鹰杨关、金子山、小三江马头山、皇后山、太保欧家、黑山等旅游景区周边林地;县城吉田镇生态景观林带等周边林地。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
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用火审批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六、处罚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未经审批在进行野外用火,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或0763-8718320。
八、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