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规范木材经营、木材加工和木、竹制品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起草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中:lslyj_bgs@gdqy.gov.cn。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邮编:513200。
3、联系电话:8718802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7月14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规范木材经营、木材加工和木、竹制品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创新监管机制,强化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全链条管理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依托丰富的森林资源优势,木材加工成为我县不断发展的轻工行业之一,但同时也出现企业原料来源不明、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监管形势日渐严峻。各镇人民政府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生态环境、税务、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规划、土地、工程建设、环保、商事登记、木材收购、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纳税、安全、消防、用电等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创新各行业领域管理模式,依法加强对木材加工业全链条监管。
(一)总体要求
1.由许可管理转向日常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加强职能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并查处,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2.由单独管理转向协同管理。各镇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管理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木材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职责
1.县林业局:加强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源头管理,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加强伐区作业全过程监督,确保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做好木材来源合法性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依法不得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非法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承担森林资源保护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规履行有关职责。
2.县市场监管局: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商事登记、产品质量监督、锅炉及特种设备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履行有关职责。
3.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履行电力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电力管理法规履行有关职责。
4.县公安局:依法侦办木材经营加工涉及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重大责任事故、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监督木材加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如胶黏剂、油漆)的储存和使用安全,防止爆炸、火灾等治安隐患;查处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寻衅滋事、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木材运输车辆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超载超限、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5.县自然资源局:执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木材加工企业已建的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6.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木材加工自建厂房建筑的监管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依法查处有关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违法行为。
7.县交通运输局:执行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依法对木材原料、产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检查、制止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
8.县卫生健康局:执行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监督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及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查处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违法行为。
9.县应急管理局: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标准和规程。负责对木材加工和木、竹制品业等轻工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和直接监督管理,履行轻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指导、监督轻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木材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0.县税务局: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涉及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税收缴纳行为。依法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
1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深入排查木材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分类整治,督促木材加工企业完善治理设施,减少粉尘和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履行有关职责。
12.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木材加工企业厂房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指导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履行有关职责。
1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连山供电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对木材加工企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进行制止。对木材加工企业违章用电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按照《用电检查规范 GB/T 43456-2023》等对其经营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及时发现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行为,及时将发现的重要用户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报县电力主管部门备案,配合政府部门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14.各镇人民政府
(1)落实林长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2)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区域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依职责开展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涉及的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工作。
(3)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污染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
(4)负责本辖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布局规划
持续完善我县产业布局规划和清远连山工业园区建设,引导木材加工企业进入连山产业园区经营管理,促进木材加工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引领我县森林资源的有序利用和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科学可持续发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用地不应规划布局在生态公益林区、各类保护区、村庄住宅区、县城规划区、居民住宅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国省道沿线规定范围内等不符合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限制选址用地建设区域。
三、深化“放管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核审批,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三是重点检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林业部门要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购销台账登记管理,实行定厂定人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监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不得伪造、涂改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二)严守安全底线。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行业、领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党政部门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安全生产法规文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镇各部门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不能“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坚决防止传统轻工行业出现“失管、真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涉及的无证经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特种设备、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氮制冷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排查、风险管控和监督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落实退出机制。对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木材加工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各镇人民政府应履行“散乱污”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散乱污”场所综合整治等工作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散乱污”企业(场所),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若市、县对“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有新的要求,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维护依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备案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完善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后正式生产经营。各镇人民政府和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税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核、审批。
五、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长效监管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制定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共同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推进木材加工产业走上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行业、领域,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规范行业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作用。强化经营加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自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引导加工企业和社会资源积极投资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
引导、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入园经营,不断向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对现有的木材加工企业,要通过政策扶持,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和精、深加工型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林业产业高效、节能、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全民依法经营、依法使用森林资源意识,提高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引导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规范行业管理的服务作用,促进企业自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七、附则
木材加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包括锯材加工、木片加工、单板加工、其他木材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木材经营:设立木材场、木材厂或木材聚集点,不对木材进行再加工、生产,仅单纯从事木材收购、经营销售的木材经营行为。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山府办〔2020〕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