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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起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7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中:lslyj_bgs@gdqy.gov.cn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邮编:513200。

    3、联系电话:871880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的特别防护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本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条件和防火需要,依法决定提前或延后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

    1.全县所有林地。

    2.禁火区域范围为上述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含3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内有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山府函〔2021〕31 号】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如本令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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