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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4-01-04 09:26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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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令)和《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等有关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起草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1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中:qylslyj@163.com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邮编:513200。

   3、联系电话:8718802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4年1月3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令)和《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律,合理配置、规范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县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省林业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补偿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补偿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补偿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收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补偿对象和用途

    第七条  补偿资金按用途可细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

    第八条  补偿资金补偿对象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

    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具体补偿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

    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

    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

    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

    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公共管护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补偿对象具体分为:

    1.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单位和人员;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4.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九条  补偿资金使用及发放流程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80%专项用于损失性补

    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县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镇、村、组、个人),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各镇、村、组(或个人)补偿单位。

    3.县级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组(或个人)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

    4.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林业局报送的资金请款资料,无误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一卡通账户内。

    (二)公共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单位、人员等。补偿资金总额的13%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森林防火费用和管护成效奖励性补助等。其中:补偿资金总额的10%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补贴、绩效奖励等,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总额的1%用于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支出等;补偿资金总额的1%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工具购置等;补偿资金总额的1%用于对镇、村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补助,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成效突出的镇、村给予奖励性补助等。

    (2)县级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分配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0%、1.5%、1.5%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日常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管理方式创新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分配给乡镇、行政村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支出等。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账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账列支。

    3.省统筹经费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

    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管理发放公示制度,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发放情况在各镇、村、组张榜公布,并造册登记,存档备查。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