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起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中:qylslyj@163.com。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四楼办公室,邮编:513200。
3、联系电话:871880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县划定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含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人员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在场人员要迅速从火尾处接近火线,紧贴着火线自下而上快速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或12119、8718320电话报警。
特此通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