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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9-28 18:57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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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托招商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926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调动县内外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县招商引资成效,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与具有招商引资服务资质的受委托机构,以政府购买的形式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 委托招商管理

 

第三条 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委托招商日常工作,负责受委托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备案,包括邀请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宣传资料、对接洽谈项目信息等,并根据受委托机构招商实效支付招商服务费。

第四条 委托招商范围:

(一)外来投资企业

新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县新设立,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2.新引进的企业不在清远市辖区范围内及广州市花都区辖区范围内。

(二)实体经济项目

1.新引进的实体经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2.县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以及水电开发、风电开发、光伏发电、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特许经营项目等承接政府投资合作项目不纳入委托招商范围。

 

第三章 受委托机构范围、职责及认定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机构是指与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起到实质性作用、成功引荐企业或项目到我县落户、落地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

第五条 受委托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宣传推介我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招商项目。

(二)积极协助我县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三)明确专人负责对接联系我县的招商工作,确保招商线索信息及时有效,充分发挥受委托机构桥梁纽带的作用。

(四)为我县招商工作人员上门招商提供便利。

(五)其他招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受委托机构的认定:

(一)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应在与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同一个引进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受委托机构。

 

第四章 招商服务费申报标准及兑现

 

第七条 申报标准根据招商实际情况另行协定。

第八条 招商服务费兑现:

(一)受委托机构的招商服务费按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时间起计算,达到申报标准的即可向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兑现申请。

(二)经认定并已备案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对申报的招商服务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有关招商服务费报、审核情况及兑现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下一年度的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拨付。招商服务费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缴纳。

(四)未尽事宜在具体签订协议中完善。

 

 附则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的受委托机构,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招商服务费,将收回相关招商服务费,并取消受委托机构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