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出让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禾洞农林场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441825001004GB00006宗地面积(大写)柒仟玖佰贰拾捌点陆_平方米(小写7928.6平方米)。宗地编号为441825001004GB00008、宗地面积(大写)壹万零捌佰玖拾点贰平方米(小写10890.2平方米)宗地编号为441825001004GB00009_,宗地面积(大写)柒仟柒佰壹拾陆点柒平方米(小写7716.7平方米)。宗地四至:东 ,南 ,西 ,北 。(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采矿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10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三通,即通电、通路、通讯_。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 _,场地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 现状土地条件: 。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宗地编号为441825001004GB00006,每平方米人民币 伍拾捌点零贰 元(大写)(¥58.02元/平方米 );总额为人民币肆拾陆万元(大写)万元(¥46.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伍拾捌点零贰元(大写)(¥58.02元/平方米);宗地编号为441825001004GB00008,每平方米人民币 伍拾玖点陆玖 元(大写)(¥59.69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大写)万元(¥65.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伍拾玖点陆玖元(大写)(¥59.69元/平方米);宗地编号为441825001004GB00009,每平方米人民币 伍拾捌点叁贰 元(大写)(¥58.32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大写)万元(¥45.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伍拾捌点叁贰元(大写)(¥58.32元/平方米);以上总额为人民币 壹佰伍拾陆万元(大写)万元(¥156.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清 。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宗地编号:441825001004GB00006
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容积率 小于或等于1.6 ;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40% ;
绿地率 大于或等于20% ;
计容面积为 7928.6平方米 ;
宗地编号:441825001004GB00008
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容积率 小于或等于1.0 ;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55% ;
计容面积为 10890.2平方米 ;
宗地编号:441825001004GB00009
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容积率 等于0 ;
建筑密度 等于0;
计容面积为 7716.7平方米 ;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10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大楼二楼
电话: 0763-8718321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513200
拟受让人(乙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