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永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永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永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

  1.永和镇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永和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永和镇人民政府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永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永和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镇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永和镇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和永和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6.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永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永和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县属各镇-永和镇”的导引,查找永和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永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址

  机构:永和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的8:30-11:30和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二楼201

  联系电话:0763-8810378

  邮政编码:513227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www.gdls.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永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通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信息公开专栏-县属各镇-永和镇-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