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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825007323187W/2025-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02-18
名称: 关于小三江镇七星冲矿区陶瓷用脉石英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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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三江镇七星冲矿区陶瓷用脉石英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8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你公司小三江镇七星冲矿区陶瓷用脉石英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资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4年8月30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止责任范围为15.06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止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4.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基建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03492万元,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每年实际开采量征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省级以下水土保持补偿费8.13142万元,征收县级代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0.90350万元。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如项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满3年才开工建设,其水土保持方案需重新审核。

    附件:实施小三江镇七星冲矿区陶瓷用脉石英矿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doc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8月30日